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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史彤彪教授作学术报告

来源:bevictor伟德张海婕 时间:2023-07-17 浏览量:

7月15日下午,学院邀请中国人民大学bevictor伟德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彤彪出席社科大讲坛并作题为“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意义”的讲座。本次讲座采用线上腾讯会议的方式进行,学院院长荆月新,济南大学隋燕飞老师,学院教师代表曹瑞、孙庆春、乔志鑫、韩晗等出席,学院学生积极参加。讲座由学院副院长吕芳主持。

讲座伊始,吕芳对史彤彪教授致以热烈的欢迎,并向同学们介绍了史彤彪教授的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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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分为史彤彪教授作报告、师生交流两个阶段。

首先,史彤彪教授分别从法律一般性的思想史考察、法治意义与保障机制、实例分析三个方面详细讲解了法律的一般性的相关问题,以“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为切入点,生动地阐述了法律的一般性的概念及其特点,层层深入地说明了法律一般性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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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史彤彪教授就法律的一般性的思想史考察进行了细致的讲解,以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古罗马的西塞罗、法国的卢梭、美国的富勒、英国的哈耶克等思想家为例讲述了历代思想家对于法律的一般性的认识,总结出法律至上、法的普遍性、法的自治性三个总的原则,为后续意义、实证内容的讲解作了铺垫。

接下来,史彤彪教授详细讲授了法律的一般性的法治意义与保障机制。他总结了法律的一般性有保障平等、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人们愿意尊重法律、建立起对社会生活的信心、法治的基本要求等价值意义。通过举例德国等国家实体法具体规定,进一步印证了以法律规定保障法律规范一般性这一观点。

从实证方面剖析,史彤彪教授认为通过反例来看待问题更具意义,他借由西塞罗之死、孔多塞、不受法律保护的先例——苏拉等16个例子,深入浅出地论证了违反法律的一般性要求会导致的结果及其缘由,即赋予特权、进行迫害两种结果与为政治斗争考虑、为解决急迫难题、为私人利益考虑三个原因。

在最后的交流环节中,荆月新教授再次对史彤彪教授表示了感谢,参与本次讲座的孙庆春、曹瑞两位老师分别就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法律思想史、法史与法理学的共性等问题与史彤彪教授进行了交流探讨,济南大学隋燕飞老师也进行了与谈交流。其后,与会同学踊跃提问,史彤彪教授一一进行了详细解答并建议广大师生要积极从思想史、法律规定、社会法学三个维度进行法学问题研究,多样化开拓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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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立足于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意义的研究,极大的拓宽了师生的专业视野,加深了同学们对法律的一般性的认识,同时,为广大师生提供了更加新颖系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有利于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助推学院的相关学术研究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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