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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邀请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作学术报告

来源:bevictor伟德杜丽佳 郑梅 时间:2023-11-13 浏览量:

11月9日下午,学院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大华讲席教授,学院证据研究所所长,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何家弘教授出席社科大讲坛并作题为“刑事司法的事实与真相”的讲座。本次讲座于明德楼模拟法庭113举办,学院副院长王德新教授、副院长吕芳教授,教师徐月笛博士、韩晗博士、于一飞博士出席,学院学生积极参加。讲座由王德新主持。

讲座伊始,王德新教授对何家弘教授的到来致以诚挚的欢迎,并向同学们介绍了何家弘教授在刑事研究领域获得的杰出成就。随后,何家弘教授从个人经历谈起对于“法学家”这一名词的理解,并由此引出对于刑事司法名称的讲解。他从刑事司法的两种表述方式出发,论证了“刑事司法”的语词歧义是受到了外来语的影响,同学们应该对这两种语言习惯进行整合,从而对刑事司法的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对比和总结异同,何家弘教授给出了“刑事司法”“刑事司法系统”“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司法人员”等刑事司法名称的具体内涵,让同学们对相关的基础概念有了初步了解。

接着,何家弘教授以查办犯罪案件的基本任务为切入点,阐释了刑事司法的功能。刑事司法的功能不是制定法律,而是执掌法律,要把已经制定的刑事法律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他从刑事司法面临的现实社会问题、具体社会行为谈起,以司法裁判的证据裁判原则为例,辅之以赔偿和解协议、美国的洗冤运动等案例,进一步生动清楚地讲授了刑事司法在实际运用中的功能。同时,他还针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是否应作出区分这一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引导同学们进一步深入探究学习。

之后,何家弘教授列举了司法语境中的三个“事实”即:一是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即客观事实;二是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即主观事实;三是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结合司法证明和诉讼的实际并对比其中异同,何家弘教授点明三个概念之间的辩证关系,客观事实是主观事实得以构建的认识基础,从本质上讲法律事实也是一种主观事实,但是应该以客观事实为原型。法律事实并不等同于客观事实,二者存在着质和量的差异。

最后,何家弘教授就客观真实说与真理符合论、主观真实说与真理融贯论、法律真实说与真理实用论三种不同理论,对刑事司法的真相进行解释。刑事司法的首要目标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即追求真相。他从赖姓高中生坠亡之谜贯穿讲述全程,将案件与客观真实说与真理符合论等三个部分相结合,更加形象地讲授较为晦涩的理论。整场讲座同学们认真投入、收获颇丰。

本次讲座围绕刑事司法的事实与真相进行讲授,极大拓宽了学院师生的专业视野,加深了同学们对于相关领域的认识,更提升了学院师生的专业学习热情,有利于助推学院的刑事司法相关研究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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